- 就业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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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xxrlzyhshbzj/202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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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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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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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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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一、申请条件
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条件、失去土地等原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具体包括:
(一) 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五) 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六) 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部分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册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一) 《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可到办理窗口领取);
(二) 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三) 身份证原件;
(四)《就业创业证》原件;
(五)按照人员类别提供其中一项:《居住证》,《云南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对账单(流水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高校毕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失地在册人员证明等。
三、注销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担任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经理、理事的;
(三)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援助对象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援助对象身份的;
(七)认定后本人未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八)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需跨县(市、区)重新申请就业援助的,撤销原申请地就业援助;
(十)用人单位统一吸纳,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招用的;
(十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十三)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其他不再具备就业援助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注意事项
(一)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财政供养人员(含村“两委”、监委成员),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变更,需要退出就业困难人员以后,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实现灵活就业后需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若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不能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领期限从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的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始计算。如:2026年1月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登记灵活就业的申领人员,2026年度社保补贴从1月份开始计算,以此类推。
(五)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公示通过后),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已经实现稳定就业),需将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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