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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决算与三公经费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520
  • 发布机构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5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700172001000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 三公 ” 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有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 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起,其中:失火案6起、盗伐林木案2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2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0人(次),案件综合查处率100%。刑事案件较2020年同比下降7起,同比下降41.18%,县域内生态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治安持续向好。2021年救助各类野生动物90头(只、条),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3头(只、条)、“三有”野生动物55头(只、条)、其他类野生动物12头(只、条)。较2020年同比增加45头(只、条),同比增加率100%,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明显提高。

  森林警察大队以各类专项行动为抓手,对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相继开展了“昆仑2021”、河湖警长制、打击破坏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攻坚战、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打击破坏县域内重点水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攻坚战、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黄金狙击”联合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较好的保护了县域生态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1.强化巡查防控,严防涉林涉野违法犯罪。以重点林区、运输通道、交易市场等环节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一是统筹各乡镇生态服务中心、护林员等基层治安防空力量,加大林区踏查巡护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加大重点时段的巡逻防控。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高火险期,联合县扑火队、各乡镇生态服务中心开展“无火清明”巡护,对城市面山、坟山墓地、高火险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武装巡护,依法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减少森林火灾发案率,在森林防火期期间,共出动警力200余人次,深入林区现场巡查80余次,预防和查处林区可能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坚决严厉打击和处理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防火期内共侦破森林失火案件6起,教育野外违规用火行为3起,对森林火灾案件保持了高压严打态势,做到有警必出,有案必查。组织人员对林木采伐点、木材加工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重点林区开展巡逻清查,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在巡逻清查中共摸排线索2起。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整合执法力量。主动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草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管控,会同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关于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告知书》,会同县林草局制定《泸西县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告知书》,粘贴发放告知书2000余份。与县水利局开展水域巡查,巡查重点水域15次,劝阻违规垂钓行为10余起。2021年与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共开展联合执法30余次,出动警力250余人次。

  2.强化依法打击,净化林区社会治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时刻牢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核心要义是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自觉将生态资源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厉开展专项行动。一是进行林区治安专项整治,结合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开展林区治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林区违法犯罪,共破获涉嫌盗伐林木案2起。二是发挥警种职能,牵头制定了《泸西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涉及公安机关任务分工方案》、《泸西县公安局严厉打击破坏县域内重点水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攻坚战工作方案》、《泸西县公安局“昆仑202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泸西县公安局“河湖警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3.强化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以建党100周年及COP15大会安保为主线,主动深入林区、贴近林农,摸排涉林矛盾纠纷,及时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形势。一是根据我县涉林违法犯罪的趋勢及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定位,创新工作灵思路,着力构建“森林警察大队--乡镇生态服务中心--护林员”密切协作的群防群治网络,提高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构筑以森林警察大队为面、乡镇生态服务中心为线、护林员为点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管理结构,形成共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二是深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处置矛盾纠纷、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2021年共调解涉林矛盾纠纷3起,有效的维护了林区治安稳定。

  4.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意识。一是开展普法宣传,联合县林草局在重点时段开展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集中宣传、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大对易发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重点林区、集贸市场、餐饮饭馆、中药材店等重点部位开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二是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对在校学生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传效果,2021年共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3次,发放宣传册600余份、作业本800余本。三是做好舆情管控,主动对接网安部门加强网络涉野舆情巡查,强化源头舆情信息监测,加强分析研判,避免发生自然资源领域炒作。

  5.强化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水平。一是健全执法主体新规范,明确执法职责。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森林警察队伍不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森林警察大队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进一步明确环食药侦部门职能职责和案件管辖范围。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个规定”,2018年至202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67起,完成案件自查91起。二是认真开展执法质量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的水平和能力。抓好执法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继续探索完善森林警察法规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警察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森林警察法规体系。继续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森林警察执法活动。针对执法中发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咨询研究制定相关执法制度,以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三是加强法治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努力为执法办案提供法制指导和服务。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继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开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林业法治宣传活动,以开展主题活动、促进教育内容、深化以学习来规范和推动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湿地保护宣传日”、“野生动物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知识产权保护日”等节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警的用法水平,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大力推进民警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 1 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 个,其他事业单位 0 个。 即: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内设3个机构, 分别是:

  1.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综合勤务室

  2.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一中队

  3.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二中队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 10 人。其中:行政编制 10 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 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 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 8 人(含行政工勤人员 0人),事业人员 0 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 0人)。

  离退休人员3人。其中:离休 0 人,退休 3 人。

  实有车辆编制 2 辆, 在编实有车辆 2 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中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2,237,636.6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37,636.61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 与上年对比减少666424.19元,主要原因分析是本年度在职人员调出1人,人员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2,237,636.61元。其中:基本支出 2,124,623.61元 ,占总支出的 94.95%;项目支出113,013.00元,占总支出的 5.0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 0.00元,占总支出的 0.00%。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经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124,623.61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54619.19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经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1,974,062.27元,占基本支出的92.9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50,561.34元,占基本支出的7.09% 。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3,013.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11805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1年度实行厉行节约,减少经费支出。专项业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执法专项行动中的差旅费、劳务费、鉴定费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237,636.6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100.00% 。 与上年对比减少666424.19元,主要原因分析是本年度人员调出1人,人员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728,208.4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23%。 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78,696.5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2.45%。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费;

  9.卫生健康(类)支出126,575.5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66%。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04,156.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5%。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预算为 186000 元,支出决算为 52,752.00元,完成预算的 28.36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1,832.00元,完成预算的 27.86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20.00元,完成预算的 0.5 %。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压缩经费开支,实行厉行节约。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决算数比 2020年增加1,529.00元,增长 2.9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1,032.00元,增长27.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9,503.00元,下降91.1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老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1,832.00元,占98.26%;公务接待费支出920.00元,占1.7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 支出 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支出 51,832.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 支出 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支出 51,832.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执法办案、法律宣传、现场勘查等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 支出 920.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 支出 92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主要用于上级森林警察部门到我单位指导、督查工作、开展案件协查、工作协调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 支出 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0,561.3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13555.83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厉行节约。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部门资产总额 4496369.65 元 ,其中,流动资产93571.63 元 ,固定资产4402798.02 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 0 元 , 在建工程0元 ,无形资产 0 元 ,其他资产 0元 (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 58228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8228元,固定资产无变化。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161.83 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 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32161.83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2161.83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100 %。

  四、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 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 三公 ” 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 “ 三公 ” 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十五)绩效预算是指由政府部门在明确需要履行的职能和需要消耗的资源的基础上确定绩效目标,编制绩效预算,并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业绩和完成工作的情况。

  (十六)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监督索引号53252700172001111



附件【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表202212240401342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