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政发及泸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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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xxczj/2026-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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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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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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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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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22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坚决贯彻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5〕91号)及《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行〔202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工商联、县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党政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党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批准,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频次和人员数量。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严控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范围见下表: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城际列车、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城际列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城际列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和时效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公务出行直达省内铁路沿线各州(市、县)的,原则上选择火车出行。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或动车出行,原则上乘坐软座或规定等级席别,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或动卧,按照软卧或动卧车票凭票报销。
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也可选择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买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的,应当提供相关低价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短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购买。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见附件1、附件2),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自行住宿。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地点的,应当主动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50%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县外出差目的地为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赴县内车改保障范围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其余用餐应自行解决。确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时主动交纳差旅伙食费。接待单位按照勤俭节约、安全卫生、就近便利原则协助安排用餐。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单位租车到目的地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要坚持轻车简行、集中乘车、绿色出行,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期间,参会代表或参训学员食宿行安排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由会议组织单位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到县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由派出单位从严审批并按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安排赴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的挂职干部、借调和跟班学习等人员,通过组织部门审核备案,且在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接收单位驻地无住房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在派出单位报销。
(三)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由派出单位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到州内跨县(市)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15%执行;省内州外的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20%执行;到省外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日均标准不高于常驻地同类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40%执行,其他城市不高于30%执行。水电、燃气等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按实际在岗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给予伙食补助,其中:到州内跨县(市)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20元伙食补助费,到省内州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30元伙食补助费,到省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40元伙食补助费。
省、州、县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其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进修、驻村工作队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控及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政机关是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公务差旅事前审批、差旅费报销审核、监督问责等进行具体细化,规范差旅行为。
各党政机关要准确列支差旅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报销费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各党政机关要将电子收付作为收缴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主要方式。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费用缴纳。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证明。各党政机关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收取费用的收支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杜绝发生“小金库”现象。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票据报销,至昆明、州内及县内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限额(见附件3),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接送机、订票等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私家车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主动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电子收付自动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交费凭证,也可索取相应的票据、税务发票等作为交费凭证,取得的凭证可作为相关费用报销的附件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确实无法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可索取其他收款凭证、移动支付转账记录作为缴费凭证。出差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的,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等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凭证的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通过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平台“公务之家”(以下简称“公务之家”)预定差旅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酒店的,“公务之家”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预定的,出差人员必须将交通运输票据、住宿费发票上传到“公务之家”,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相关差旅费用,刷卡支付的,报销时需附刷卡单据。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县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交纳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各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改革保障范围内执行公务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负担出行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泸西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县级公务用车改革保障范围为:东至江头村、东北至山黑村叉路口、北至白水塘水库管理所、西至县纸板厂(者红坡脚)、西南至丁合村入城道路口、东南至黄草洲、南至石洞村。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党政机关应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派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反映。
各党政机关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做好台账登记。要对收取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收缴相关工作转嫁到食堂、提供车辆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加重接待单位和基层负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具体管理规定。
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务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管理措施。
各乡镇根据本规定,结合乡镇实际在不超过现行差旅费规定的前提下,须制定本乡镇具体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及报销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办发〔2016〕164号)、《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泸政办发〔2019〕95号)、《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办发〔2023〕5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 泸西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2. 泸西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3. 泸西县至昆明、州内、县内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限额标准表
附件1
泸西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附件2
泸西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
| 1 | 云南 |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 380 | 380 | |||||
| 2 | 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 330 | 330 | ||||||
| 3 | 红河州内(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河口县、屏边县、元阳县、金平县、绿春县、红河县) | 300 | 220 | ||||||
附件3
泸西县至昆明、州内、县内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限额标准
单位:元/人
| 地区 | 出差目的地 | 凭票报销限额标准(单程) | 备注 |
| 红河 | 个旧市 | 82 | |
| 开远市 | 61 | ||
| 弥勒市 | 16 | ||
| 建水县 | 79 | ||
| 石屏县 | 96 | ||
| 蒙自市 | 97 | ||
| 河口县 | 146 | ||
| 屏边县 | 135 | ||
| 元阳县 | 165 | ||
| 金平县 | 175 | ||
| 绿春县 | 211 | ||
| 红河县 | 174 | ||
| 昆明 | 昆明市 | 86 | |
| 石林县 | 46 | ||
| 泸西县县内 | 金马镇 | 8 | |
| 白水镇 | 9 | ||
| 旧城镇 | 10 | ||
| 午街铺镇 | 10 | ||
| 三塘乡 | 16 | ||
| 向阳乡 | 16 | ||
| 永宁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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