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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9 浏览次数:

委托单位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编〔20257要求,为依法实施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妇幼健康、血液安全等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合法、公正,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泸西县卫生健康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泸西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卫生健康行政检查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的事项。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对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具体事项以动态调整和公布的《泸西县卫生健康权责清单》为准。

(三)卫生健康投诉举报处置依法对卫生健康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四)办理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五)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办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内部法制稽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七)其他卫生健康执法事项。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作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泸西县卫生健康名义作出。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四)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51029日起生效,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本委托书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报委编办、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51029